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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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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文:支付工程款(kuan),不得超過(guo)60天(tian)!逾期(qi)支付利息!9月1日起施行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中華(hua)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ling)第(di)728號)正(zheng)式發布,自(zi)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中小企業被拖欠(qian)的款項及時(shi)支付,《條例(li)》規定:
  •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de)超過60日
  • 機關、事(shi)業單位和(he)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dang)支付逾(yu)期利息。雙(shuang)方對逾(yu)期利(li)(li)息(xi)的(de)利(li)(li)率(lv)有約(yue)定的(de),約(yue)定利(li)(li)率(lv)不得(de)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chang)報價利(li)(li)率(lv);未(wei)作約(yue)定的(de),按照每日利(li)(li)率(lv)萬分之(zhi)五支付逾(yu)期利(li)(li)息(xi)。
  • 要求(qiu)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dian)資的,將對機關、事業單位追究責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ren)或者主要負(fu)責人(ren)變更,履(lv)行內部付款流程(cheng),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dai)竣(jun)工驗收批(pi)復、決算(suan)審(shen)計(ji)等為由,拒(ju)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 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ye)接受商業(ye)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 不得(de)強制要求以審(shen)計機關的審(shen)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不(bu)得將保(bao)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 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主動告知其屬于中小企業。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業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申請認定。
  •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禁(jin)止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qiu)中(zhong)小企業(ye)接受不合(he)理的付款期限(xian)、方(fang)式(shi)、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 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suan)(suan)、超(chao)預算(suan)(suan)開展(zhan)采(cai)購(gou)
  •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shang)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wang)站、報刊等便(bian)于公(gong)眾知(zhi)曉(xiao)的方(fang)式公(gong)開。
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8號《保障中小企業(ye)款(kuan)項支(zhi)付條例(li)》已經2020年7月1日(ri)國(guo)務院第99次常務會議(yi)通過(guo),現予(yu)公布(bu),自2020年9月1日(ri)起施行。總 理  李克強2020年7月(yue)5日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guan)、事業(ye)單位和大型(xing)企業(ye)采購貨物、工(gong)程(cheng)、服(fu)務支付中小企業(ye)款項,應當(dang)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所稱大型企業,是指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中小企業、大型企業依合同訂立時的企業規模類型確定。中小企業與機關、事(shi)業單位、大型企業訂(ding)立合同時,應(ying)當主動告知(zhi)其(qi)屬于中小企業。

第四條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min)政(zheng)府負責本(ben)行政(zheng)區(qu)域內(nei)機關、事業(ye)單位和大型企(qi)業(ye)及時(shi)支付中小(xiao)企(qi)業(ye)款項的管(guan)理工(gong)作。

第五條 有關行(xing)業(ye)(ye)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zhang)程,完善行(xing)業(ye)(ye)自律,禁止(zhi)本(ben)行(xing)業(ye)(ye)大型(xing)企(qi)業(ye)(ye)利(li)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zhi)付(fu)中小(xiao)企(qi)業(ye)(ye)款項,規范引導其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 機(ji)關(guan)、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de)付款(kuan)期(qi)限、方式(shi)、條件(jian)和違(wei)約(yue)(yue)責任等交易條件(jian),不得違(wei)約(yue)(yue)拖欠中小企業的(de)貨物、工程、服務款(kuan)項。中小企(qi)業應當依(yi)法經營,誠實守信,按照合(he)同約定(ding)提供合(he)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wu)。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yong)財(cai)政(zheng)資金從中小企(qi)業(ye)采購貨物、工程、服務(wu),應當嚴格按(an)照批準的預(yu)算(suan)執行,不得無預(yu)算(suan)、超預(yu)算(suan)開(kai)展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jin)應(ying)當按(an)照國(guo)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jian)設。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qi)業(ye)采購貨(huo)物、工程、服務(wu),應當(dang)自貨(huo)物、工程、服務(wu)交(jiao)付(fu)之日起30日內支付(fu)款項;合(he)同(tong)另有(you)約定的(de),付(fu)款期(qi)限最(zui)長不得(de)超過60日。大(da)型企業(ye)從(cong)中小企業(ye)采購(gou)貨物(wu)、工程、服(fu)務,應當按照(zhao)行業(ye)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bing)及(ji)時支付款項。合同約定采取履行進(jin)度(du)結(jie)算(suan)、定期結(jie)算(suan)等結(jie)算(suan)方式(shi)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ren)結(jie)算(suan)金額之日起算(suan)。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合(he)同雙方(fang)應當(dang)在合(he)同中約(yue)定明確、合(he)理的檢驗(yan)或者(zhe)驗(yan)收期限,并(bing)在該期限內完成(cheng)檢驗(yan)或者(zhe)驗(yan)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yong)(yong)商業匯票等(deng)(deng)非現(xian)金(jin)支付(fu)方式支付(fu)中小(xiao)企(qi)業款項的,應當在合(he)同(tong)中作出明確、合(he)理(li)約定,不得(de)強制中小(xiao)企(qi)業接(jie)受商業匯票等(deng)(deng)非現(xian)金(jin)支付(fu)方式,不得(de)利用(yong)(yong)商業匯票等(deng)(deng)非現(xian)金(jin)支付(fu)方式變相延長付(fu)款期限。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yao)求以審計(ji)(ji)機關的(de)審計(ji)(ji)結果(guo)作為結算(suan)依據,但合(he)同另(ling)有(you)約(yue)定或者法(fa)律、行(xing)政法(fa)規另(ling)有(you)規定的(de)除外。

第十二條 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shou)取(qu)其他保證(zheng)金。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jiang)保證金限定為現(xian)金。中小企業(ye)(ye)以金融(rong)機(ji)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ji)關(guan)、事(shi)業(ye)(ye)單位和大型企業(ye)(ye)應當接受。機關(guan)、事業單(dan)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按照(zhao)合同約定(ding),在保證期(qi)限屆滿后及時與中小企業對(dui)收(shou)取(qu)的保證金進行核實(shi)和結算。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de)以法定代表(biao)人或(huo)者主(zhu)要負(fu)責人變(bian)更,履行內部付(fu)款流程,或(huo)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deng)待竣工(gong)驗(yan)收(shou)批(pi)復、決(jue)算審計等(deng)為由,拒(ju)絕或(huo)者遲延(yan)支付(fu)中小企(qi)業款項。

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dan)位和大型(xing)企業遲(chi)延支付中小企業款(kuan)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li)息。雙方對逾期利(li)息的利(li)率有約(yue)定(ding)的,約(yue)定(ding)利(li)率不得低于合同(tong)訂立時(shi)1年期貸款(kuan)市場(chang)報價利(li)率;未作約(yue)定(ding)的,按照每日利(li)率萬分(fen)之五支付逾期利(li)息。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shang)一年度(du)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ye)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bian)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大(da)型企業(ye)(ye)應(ying)當將逾期尚(shang)未支付(fu)中(zhong)小企業(ye)(ye)款項的合(he)同數(shu)量、金額等(deng)信(xin)息(xi)(xi)納入企業(ye)(ye)年度(du)報告,通(tong)過企業(ye)(ye)信(xin)用(yong)信(xin)息(xi)(xi)公示系統向社會(hui)公示。

第十七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投訴。受理投訴(su)部(bu)門(men)(men)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shi)將投訴(su)轉交有關部(bu)門(men)(men)、地方人(ren)民政府(fu)處(chu)理,有關部(bu)門(men)(men)、地方人(ren)民政府(fu)應當依法及時(shi)處(chu)理,并(bing)將處(chu)理結果告知投訴(su)人(ren),同時(shi)反饋受理投訴(su)部(bu)門(men)(men)。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shi)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qing)節(jie)嚴重的,受理投(tou)訴部門(men)可以(yi)依法依規將其失信(xin)信(xin)息納入全國信(xin)用信(xin)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十八條 被投訴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bu)得以任何形式(shi)對投訴人進行恐嚇、打擊報(bao)復。

第十九條 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國家依法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營商環境評價時,應當將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情況納入評估和評價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建立企業規模類型測試平臺,提供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測服務。
對中(zhong)(zhong)小企業(ye)規模類型(xing)有爭議的(de),可以向主張為中(zhong)(zhong)小企業(ye)一(yi)方所在地的(de)縣級以上地方人(ren)民政府負責中(zhong)(zhong)小企業(ye)促進工(gong)作綜合管理的(de)部門申請認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存在支付糾紛的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新(xin)聞媒體應當開展對及時支付中小企(qi)業(ye)款項(xiang)相關(guan)法(fa)律法(fa)規(gui)政策的公益宣傳,依法(fa)加強(qiang)對機關(guan)、事(shi)業(ye)單(dan)位(wei)和大型企(qi)業(ye)拒絕或者(zhe)遲延支付中小企(qi)業(ye)款項(xiang)行(xing)為的輿論監督(du)。

第二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you)下(xia)列情形(xing)之一的(de),由其(qi)上級機(ji)關、主(zhu)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de),對直(zhi)接負責的(de)主(zhu)管人員(yuan)(yuan)和其(qi)他(ta)直(zhi)接責任人員(yuan)(yuan)依法(fa)給予處分(fen):(一)未在規定的期限(xian)內支付中小(xiao)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二)拖延檢驗(yan)、驗(yan)收;(三)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fei)現金(jin)支(zhi)付(fu)方(fang)式,或者利用商業匯票等非(fei)現金(jin)支(zhi)付(fu)方(fang)式變(bian)相延長付(fu)款期(qi)限(xian);(四)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ju)或者(zhe)合同約定,要求以(yi)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wei)結算依據(ju);(五)違法收取(qu)保證金(jin),拒絕接受中小企業(ye)(ye)提(ti)供的金(jin)融機(ji)構保函,或者不及(ji)時與中小企業(ye)(ye)對保證金(jin)進(jin)行核實、結(jie)算(suan);(六(liu))以(yi)法(fa)定代表人(ren)或者主要負責人(ren)變更,履行內部付(fu)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zuo)約定的情(qing)況下以(yi)等(deng)待竣工驗收批復、決(jue)算審計等(deng)為由(you),拒絕或者遲延支付(fu)中小企(qi)業款項;(七)未(wei)按照規定(ding)公開逾期尚(shang)未(wei)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八(ba))對(dui)投訴(su)人進行恐嚇、打擊報復。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ye)采購貨物、工程(cheng)、服務,未按照批(pi)準的(de)預算執行;(二)要求施(shi)工單位對政(zheng)府投資(zi)項目墊(dian)資(zi)建設。

第二十七條 大型企業違反本條例,未按照規定在企業年度報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國有大型企業沒有合(he)同(tong)約定或者法(fa)律、行政法(fa)規依(yi)據(ju),要求(qiu)以審(shen)計(ji)機關的(de)審(shen)計(ji)結果作為結算依(yi)據(ju)的(de),由(you)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zheng);拒不改正(zheng)的(de),對直接負責的(de)主管人員(yuan)和其他直接責任(ren)人員(yuan)依(yi)法(fa)給予(yu)處分。

第二十八條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團體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參照本條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zhi)付中(zhong)小(xiao)企業款項,按照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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